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二)审议学校的信息公开清单、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学校内外部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按照信息申请流程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学报、校刊、校内广播、会议纪要、简报、电子屏幕、QQ群等校内渠道和校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论坛等校外渠道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类别、目录、责任部门、协同部门等内容。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个职能处室的数据平台信息员兼任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员。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