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2-06-24浏览次数: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牵头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及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 建设与维护信息公开平台;

(三) 定期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四) 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五) 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八)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九) 负责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主要职责是:

(一) 制作信息公开资料;

(二) 进行信息公开资料保密审查;

(三) 依据信息公开清单及责任分配表,及时将信息公开资料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四) 负责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八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 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 “谁上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三) “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三类。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制作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职能处室及二级学院负责制作,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更新;重要信息需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经研究审定后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程序为:

(一) 申请人完整填写《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字或盖章后当面提交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签章确认。

(二)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 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西安欧亚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四) 根据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示意见,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核后,起草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签,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定后,反馈给申请人。

(五) 对不予公开、不属信息范畴、不属学校掌握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经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及时反馈申请人。

(六) 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已申请公开信息,须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发布的一致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能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学报、校刊、校内广播、会议纪要、简报、电子屏幕、QQ群等校内渠道和校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论坛等校外渠道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更新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数据采集员兼任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员。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 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二) 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 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