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亚学院董事会章程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学校投资创办人签订的《投资办学协议》,为推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西安欧亚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七至二十一名,设董事长一名。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范围内,可聘请独立董事一至三名。
第三条 董事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公众代表组成,且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举办者为终身董事。
第五条 董事长应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其权限如下: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行政人员;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审批学校战略发展规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学校举办者为终身董事,不经选举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应在当届董事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下届董事人选,并将新董事名册及其同意书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新旧董事长应与十五日内接交完毕,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职或解聘:
(一)具有书面辞职文件,提请董事会议通过者。
(二)触犯法律,经法院正式宣判有罪者。
(三)董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董事长、董事有上列第二款行为,并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提起公诉者,应即暂停其职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中出缺者,由学校举办者进行推选。
第十条 在任期间中补选董事长或董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经补选当选的董事长、董事。均应出具同意书,连同董事会会议记录,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举行两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会议主席时,由董事长另行推举董事一人为会议主席。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以现任董事总额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会议召集人应在董事会议召开前七日发出开会的书面通知,应写明: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现任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须自受请求之日十日内召集;逾期不召集的,由请求的董事报经主管行政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审议内容若涉及校长利害关系时,除必要的说明外,校长应回避。
第十三条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者,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三次以上者按第十条第三款执行。
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以现任董事总额过半数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聘董事会秘书一人,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存档。
董事会会议纪要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董事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