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JX-082-2025.7.9
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欧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统招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分院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总体部署转专业工作;统一安排并督导各分院转专业工作;审查拟转专业学生的基本条件;组织办理各种手续;
(二)分院负责对学生专业学习及生涯规划进行指导,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所有有关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要符合转入专业对高考选考科类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心条件的要求;
(二)确有兴趣和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四)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休学后复学,学校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对应年级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以及四年制本科三年级(含)以上、三年制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的;
(二)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应予以退学的;
(五)以专升本、高职扩招、高职分类招生等其他形式录取的学生;
(六)跨学科类别的。如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允许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
(七)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的;
(八)在读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的;
(九)在校期间办理转专业超过4次的(含退回原专业)。
第七条 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项目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专业,可在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间申请转专业。普通专业学生可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入后不得转出。
第八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符合学校转专业要求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至下学期初,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开课两周后学生进行转专业意向登记,每人每次只能登记1个转专业意向;
(二)每学期末,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转专业工作安排,转专业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可与登记意向不同),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的申请进行审核,财务处核算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
(四)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转入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结算费用;
(五)教务处对办理完成转专业手续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学生开学初到转入分院报到。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专业保持原年级就读,学习困难的,原则上应留级学习;学生本人也可自愿提出留级学习申请。学生在校总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转专业后若明显不能适应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转入新专业就读后两周之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分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退回原专业学习。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一卡通、学生证信息须作变更。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接收学生转入的专业所在分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和学分
(一)学生转专业后,应按新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补修转入专业的必修课。补修课程以重修的方式由转入分院安排完成。
(二)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内容、学分如与转入新专业的课程内容、学分相同或相近,可以置换。课程置换原则上由开课部门和转入分院课程委员会审议确定,具体参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成绩置换管理规定》。
(三)被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要满足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要求,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毕业/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转入专业学习期满,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该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该专业所在学科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该专业所在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级学生起施行,2025级之前的学生执行原《西安欧亚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编号:ZD/JX-082-20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