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CG—005—2025.6.18
西安欧亚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专家分类管理,优化评标专家库结构,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26号令)及《西安欧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欧亚学院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相关定义
(一)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标专家包括校内评标专家和校外评标专家。校内评标专家指经选聘程序,纳入校内评标专家库管理的中层管理干部、业务骨干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校外评标专家指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推荐或学校其他单位推荐的行业专家,经资产部审核后纳入校外评标专家库管理。
(二)评标专家库: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供支持和服务、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职责与权限
(一)资产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选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从专家库中抽选适合的专家参加学校评标活动等。
(二)推荐单位:主要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学校各相关单位,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标专家:负责参与评标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专业性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动态管理原则: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三)分类管理原则:对校内评标专家和校外评标专家实施分类管理,同时保证校外专家库与校内专家库信息互联互通,促进资源共享,以此确保评标活动具备专业性与公平性。
第二章 评标专家准入条件
第六条 校外评标专家准入条件
(一)学校相关单位推荐的行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认同学校组织文化、办学理念及价值观;
4.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5.熟悉行业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具有2个以上同类项目评审经验;
6.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的校外专家,应符合发改委2024年26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 校内评标专家准入条件
(一)中层干部
1.现任助理级及以上职务,以学校干部任命文件为准;熟悉学校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
2.深入理解学校战略,认同学校组织文化、办学理念及价值观;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二)业务骨干
1.专业能力要求
(1)在相关业务领域工作满3年,熟悉项目业务流程、技术标准及实施要求;
(2)参与过至少2个校级采购项目或业务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工作。
2.实践经验要求
(1)能够准确理解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条款;
(2)近3年内无因业务不熟悉导致的评审失误记录。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受过刑事处罚;
(二)被取消评标资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评标记录;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未主动回避;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程序
第九条 校外评标专家选聘程序
(一)推荐与申请
1.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提供专家资质证明(需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2) 专家身份证、职称证书、工作履历证明(含10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证明);
(3)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2.学校其他单位推荐的行业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行业专家推荐表(学校单位推荐)》;
(2) 专家身份证、职称证书、3个同类项目评审经验证明。
(二)入库程序
1. 资产部收集整理招标代理机构和学校其他单位推荐专家信息,进行专家背景调查,核实资料的完整性;
2. 资产部提交校外专家入库申请报告经资产部部长、主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入选校外评标专家库;
3. 入选校外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需填写《评标专家履职承诺书》。
第十条 校内评标专家,由资产部整理满足上述“第七条校内评标专家准入条件”的名单,直接入选校内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聘期与考核
(一)评标专家聘期为5年,期满需重新审核。
(二)资产部每年组织履职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评标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
2.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要求;
3.参与培训及响应抽取情况;
4.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配合度。
(三)资产部定期按照《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表》的内容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考核合格,自动续聘,考核不合格者,由资产部解除专家聘任且5年内不得录用,并将解聘事项书面告知推荐单位。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校内评标专家组成。资产部根据每个项目的采购内容、预算、重要程度、业务关联单位等方面综合选定评委人数及人选,一般选取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需求单位、建设单位、采购单位、校内外专家四类人员组成,均由资产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推荐:
(一)校内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省级专家库内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在校内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资产部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省级专家库内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校外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省级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2名或2名以上偶数对应领域的评标专家,校内评标专家由项目申购单位负责人担任,视具体项目情况,也可组成校内评审团。
第十四条 资产部抽取评标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加的,至少需提前半日与资产部沟通重新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资产部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评标专家应予以回避:
(一)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评标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资产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资产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标专家;或者经申购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标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的,资产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资产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学校纪委单位举报:
(一)评标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二)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资产部、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四条 资产部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评标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评标专家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五章 评标费用支付机制
第二十六条 评标费用支付机制
(一)校内评标专家按照单项目基础报酬制支付。
1.参与单个项目评标的,基础报酬为100元/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4小时;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基础报酬为200元/项目。
2.评审结束后,在1个工作日内由资产部进行发放,从收取供应商报名费中列支。
(二)校外专家按照单次付费制支付。
1.支付标准:半天(评审时间≤4小时)的400元/次,全天(4<评审时间≤8小时)的800元/次,超时(评审时间>8小时)的按100元/小时追加补贴(需提前报批),差旅费用实报实销(参照学校差旅报销制度)。
2.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费由资产部从供应商报名费中列支。
(三)未完成评审费用扣减的情形:
1.擅自离场、未签署评审报告:扣除当次全部费用;
2.迟到超30分钟:按50%支付。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知情权与参与权
1.有权获取与评标活动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2.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疑问或争议进行说明。
(二)独立评审权
1.依法独立行使评审权,不受任何单位、个人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干预;
2.有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或向学校纪委单位举报。
(三)获得保障的权利
1.有权获得与评标工作相匹配的劳务报酬及合理的工作条件(如评审场地、设备等);
2.有权对评标流程、专家管理机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与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西安欧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2.严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二)公正履职义务
1.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评审职责,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性与专业性;
2.主动回避与自身存在利益关联的评标项目,并及时向资产部报备。
(三)配合管理义务
1.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无法参与时,需提前向资产部申请调整;
2.接受并配合学校组织的考核、培训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信息维护义务
1.确保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专业领域、职称等)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
2.如实填报《评标专家履职承诺书》及相关考核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五)终身责任义务
1.对本人参与的评标活动及签署的评审意见承担终身责任;
2.评标专家因退休、解聘等原因退出专家库后,仍需配合学校处理相关历史项目的质疑或投诉。
第七章 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若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相应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资产部核实后上报学校,学校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职务调整并记入档案,同时禁止其参加校内采购评审活动。
(二)收受项目相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或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或永久取消其参与评标的资格: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擅离职守;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五)收受项目相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八)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九)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资产部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纪律处分
1.警告或通报批评。对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或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
2.人事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禁止一年内参与职务晋升、评优评先,降低职务等级、撤销管理职务或调整至非敏感岗位;
3.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学校制度或构成重大失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关系。
(二)法律追究
1.移送司法机关。若涉嫌受贿、渎职等刑事犯罪,移交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追究民事责任。学校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因个人行为造成的公司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编号:ZD/CG—005—2025.6.18/FJ—001
行业专家推荐表(学校其他单位推荐)
被推荐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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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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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主要专业领域: 相关专业领域: |
工作经历 |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____年: 近5年参与的主要项目(列举3个以上): 1、 2、 主要工作经历(可附详细简历) |
职称与资质 | 职称:_________________ 相关资质证书(附复印件):_________________ |
评审经验 | 近3年参与的同类项目评审次数:____次 具体项目名称及时间:
|
其他证明材料 | (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推荐理由 |
(推荐单位对被推荐人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熟悉程度等方面的评价) |
推荐单位负责人 | 姓名:____________ 岗位: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
推荐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
编号:ZD/CG—005—2025.6.18/FJ—002
评标专家履职承诺书
本人作为西安欧亚学院评标专家库成员,现就参与评标活动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西安欧亚学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评标职责。
二、公正廉洁履职:本人承诺在评标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三、专业能力与责任:本人承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地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密义务:本人承诺对评标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意见等)严格保密,不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评标过程及结果。
五、利益回避:
(一)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评标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资产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六、诚信自律:本人承诺在评标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不与其他评标专家串通,不泄露评审意见,不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馈赠或宴请。
七、接受监督:本人承诺接受学校资产部及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ZD/CG—005—2025.6.18/FJ—003
西安欧亚学院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表
一、专家基本信息 |
姓名 |
| 专家类别 (校内/校外) |
| 入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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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
考核维度 | 具体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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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贡献 (40分) | 1、评审结论准确、可靠,未出现重大失误; 2、能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未受外部干扰; 3、评审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招标决策的贡献度; 4、在评标过程中提出优化建议或改进措施。 | 每项10分: 优秀(9-10); 良好(7-8); 合格(5-6); 不合格(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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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与响应 (30分) | 1、按时参加年度培训,无缺勤记录; 2、积极响应评标任务抽取,无故意推诿行为; 3、主动配合处理评标后的质疑或投诉。 | 每项10分: 优秀(9-10); 良好(7-8); 合格(5-6); 不合格(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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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能力 (30分) | 1、专业知识:对项目专业领域知识理解深入,能精准解读招标文件,识别关键信息与风险; 2、评审方法:熟练且正确理解和运用评标方法,不出现因理解不当导致的评审错误; 3、问题解决:评标遇问题、争议或复杂情况时,能迅速分析原因,提出可行方案,保障评审顺利。 | 每项 10 分: 优秀(9 - 10 分): 良好(7 - 8 分): 合格(5 - 6 分): 不合格(0 - 4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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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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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评价 |
总得分 | 评价等级 | 处理意见 |
≥90分 | 优秀 | 优先续聘,推荐参与重大项目评审 |
80-89分 | 良好 | 可续聘,需加强个别维度能力 |
70-79分 | 合格 | 限期整改,6个月后复评 |
<70分 | 不合格 | 解除聘任,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说明 | 1、本表由资产部存档,作为专家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2、考核结果需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生效; 3、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专家,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部提交书面申诉。 |
四、考核意见 |
考核人意见 | 被考核人确认 |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签名: 日期: | 本人已阅读考核结果并确认。 签名: 日期: |
违纪情况 |
一票否决项:若评标专家存在该办法中第28-29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本次考核直接评定为0分,并解除聘任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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