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RS-074-2025.4.7
西安欧亚学院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审核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支撑六大战略落地,加强教职员工与国(境)外高校合作与交流,拓展员工国际视野,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的审批报备。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是学校涉外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备各项外事信息、数据等。人力资源部是学校教职员工的统筹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工作绩效、合同签署、请销假等事务。各分院、职能部门是教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对出行人员进行初审并做好前期的风险管控与纪律管理以及后期的绩效考核与成果转化。
第四条 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审核坚持统筹兼顾、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分院、职能部门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应在保证所在分院、职能部门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六条 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任务和行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声誉。
第七条 教职员工申请公派出国(境),应在计划出访前一个月确定出访目的地、行程安排等,并将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访计划书等,提交申请人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处审核,确认出访的必要性、经费来源等。
第八条 教职员工申请公派出国(境)获批的,需在出国(境)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将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访日期、出访类型、交流目的、机构/院校名称等,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员工在外期间,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任务和日程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延长停留时间。
(二)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风俗习惯等。
(三)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参加非法聚集、宗教活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阅读或携带对国家有害的印刷品或影音制品。
(四)如遇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须及时向所在部门、学院和学校报告。
第十条 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涉及经费支出的,需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报销,并提交相关票据及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教职员工,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编号:ZD/RS-074-2025.4.7/FJ—001
西安欧亚学院教职员工公派出国境信息备案表
序号 | 姓名 | 所在分院/部门 | 交流类型 | 合作院校/机构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是否大会发言/海报展示 若有大会发言请写明发言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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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培训要求时间超过一周,交流互访要求时间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