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JX—116—2024.12.24
西安欧亚学院实验室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实验室的综合效益,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顺利且高效地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个层级、各类别实验室的评估管理。
第二章 评估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术委员会的部分成员担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政策与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协调处理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对最终的评估结果予以审定。
第四条 各分院组建对应的实验室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分院内部实验室自评工作的策划与执行,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评估工作,切实落实评估后的整改任务。
第三章 评估原则
第五条 科学性原则。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应科学、合理,能够全方位、精准地体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状况。注重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有机融合,客观、公正评定实验室的综合水平。
第六条 导向性原则。评估工作需紧密契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发展战略,引导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关键领域发挥更为卓越的效能,有力推动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评估指标与方法应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与数据的收集整理。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评估流程,以减轻实验室的工作负担。
第八条 动态性原则。评估工作应按照固定周期有序开展,并依据学校发展进程以及实验室建设的新动态、新变化,适时对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进行调整优化,使评估工作兼具适应性与前瞻性。
第四章 评估周期与范围
第九条 实验室评估的常规周期设定为一年。针对新建成或经历重大调整的实验室,可结合实际情形适时安排专项评估。
第十条 评估覆盖范围包含全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实验室,诸如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
第五章 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实验室建设目标达成度
依据实验室建设目标达成状况,考察关键建设指标落实、实验项目开展、人才培育成效、科研进展及社会服务实施等维度,综合评定整体得分。
(二)实验教学与人才培养
涉及实验教学体系与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完备;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际执行状况;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成效以及创新能力的提升情况;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的运行状况等。
(三)科研与社会服务
重点考察实验室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级别以及经费状况;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及其转化应用成效;是否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与服务;产学研合作的实际进展情况等。
(四)仪器设备与资源管理
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完好率与利用率的实际情况;设备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实验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否规范有序等。
(五)实验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实验室管理架构是否清晰明了,职责分工是否精准明确;是否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稳固,涵盖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安全设施配备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实际情况及其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发评估通知,明确评估目的、范围、指标体系、程序步骤以及时间安排等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各分院依照评估指标体系,对分院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展开全面、深入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将相关的支撑材料提交至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仪器设备与实验环境等方式,结合学校的整体情况,对各实验室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将进行公示并责令整改,待实验室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评估评价。评估结果与实验室建设投入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评估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归纳,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与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