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KY—038—2024.12.06
西安欧亚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安欧亚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 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3号)、《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2024年6月前立项的项目由教育部高教司发文通过结题验收,2024年6月后立项的项目由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学校进行审核通过、且资金足额到账、软硬件支持实际到校入库的项目,可按省级教改项目予以认定。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学校、申报单位两级部门联合监管。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是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负责全校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环境及政策支持;
(三)协助分院拓宽合作渠道;
(四)项目资讯传达、项目申报、结题组织审核、项目运行及实施情况监督管理;
(五)组织项目制度宣贯、内外部分享等活动;
(六)向上级部门推荐专家及遴选优秀项目。
第七条 申报单位是项目申请的主要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论证、初审、日常管理、结题与验收及各个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及条件支持;
(三)鼓励并帮助合作企业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企业申报;
(四)负责项目资源拓展、需求挖掘、关系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前期与企业的沟通对接;
(二)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组织申报材料进行项目申报;
(三)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责权,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科研处备案;
(四)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与合作企业成员一起,接受并配合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六)负责按要求向主管部门递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七)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完成项目结题与验收等;
(八)负责项目成果的进一步优化并进行转化。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与结题
第九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学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学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学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学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第十条 需要学校匹配实验室建设、软硬件及平台建设、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的项目,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申报流程。其它项目可根据项目平台及合作方要求直接进入申报流程,申报内容须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以人才培养为主线的合作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报学校科研处与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仅允许有3项在研项目(不包含未立项项目和已结题项目),且每年最多申报3个项目,超过数量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后,经学校同意,由项目负责人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项目。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基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其他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Program。
第十七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项目需强化成果推广与转化,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项目成果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为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服务;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为行业服务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凡以西安欧亚学院名义申请并获批立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参照《西安欧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处对立项项目进行审核分类,对于属于四技类(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项目依据《西安欧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经费匹配。
第二十一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财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助项目负责人为企业开具正式票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保证将经费用于项目各项开支,专款专用,接受科研处、财务处及审计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展开项目研究工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收回项目经费,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四)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外,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等相同级别机构发文的产学研项目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