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XC—014—2024.11.29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运营管理制度
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根据《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 文物博发[2011]10号)等规定,结合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Museum of Design)。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仪南路8号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
第三条 举办单位:西安欧亚学院。并接受西安欧亚学院文化委员会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与定位: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是以收藏、展览、教育、研究的目的,由西安欧亚学院利用所收藏的设计作品、文物、文献等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 博物馆使命: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立足学科特色,以服务高等教育现代化、支持创建优秀大学为主要目标,激励和实现知识的创造、分享与传播,充分发挥藏品资源以及高校专业力量优势,搭建开放的高水平研究平台,同时积极参与融合大学校园文化建设与城市公共服务,充分实现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运营主要包括: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文物和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博物馆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设计知识,为社会提供设计文化传播的平台;
(三)学术研究:依托馆藏资源,开展文物、藏品和展览的专业研究,并为有关的学科建设提供服务;
(四)公共教育:为校内外学生和专家学者提供实物考察的空间,为公众提供文化教育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的资产所有权归西安欧亚学院所有,法定代表人为西安欧亚学院董事长胡建波。
第八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由西安欧亚学院任命。
第九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由品牌传播部运营管理。
第十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日常工作由博物馆馆长及副馆长决定,并据博物馆性质与定位,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一条 博物馆按照本馆的性质和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二条 博物馆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第十四条 博物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博物馆空间运维与藏品安全,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运营管理制度以责任制为核心,以广大学生为主体的博物馆工作队伍为主体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工作性质分为兼职与志愿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工作人员有责任对展厅内的参观者进行藏品的讲解及引导服务;有责任维持博物馆文物与陈列品的安全;有责任保持博物馆现场参观秩序和环境整洁;有责任参与组织、协助各项博物馆展览与社会实践活动;
(二)参加服务时应准时到岗,服务时讲究礼仪规范,着装规范大方,举止得体;服务热忱周详,态度积极;
(三)发生因人为原因造成陈列品损坏、无法修复或导致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情况,工作人员应记录相关责任人个人身份信息及藏品/设备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博物馆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费用标准与志愿时长认定
(一)工作人员在递交入职申请时需选择工作方式(兼职/志愿者,两者选一,且一旦选择不可更改,不可撤销)。
1. 博物馆兼职人员按照班次(50元/班次)与值班情况计算费用。费用归口为品牌传播部“校史馆及设计博物馆运营”行政专项支出(预算编码720)。兼职人员工资按照月度安排统一发放,兼职人员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与支撑材料;完成上报与认证后,费用发放至学生一卡通;
2. 博物馆志愿者志愿时长认定标准以学生处《西安欧亚学院学生手册》-西安欧亚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方法为准。志愿者完成服务后,递交支撑材料至馆方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由馆方开具志愿时长证明。
第十九条 人员奖惩
(一)工作期间出现以下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影响兼职薪资或志愿时长认证:
1. 不遵守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值班期间擅自离岗;
2. 工作期间携带饮料和食物进入博物馆;
3. 工作时间内吸烟、饮酒、衣衫不整;
4. 工作期间对观众需求消极响应、与观众交流言语粗鲁、与观众发生争执或肢体冲突;
5. 因巡视疏忽、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陈列品与馆内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导致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志愿者/兼职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在志愿公益服务中,参与组织、策划,或具有重要贡献的志愿者/兼职人员,经相关负责老师认证,可额外申请津贴。
第六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条 博物馆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性质与定位、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文化艺术知识,为社会提供设计教育的平台。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三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七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高校相关专业提供参与式教学和实践教学,为社会提供设计教育的平台,提高公众对设计文化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馆性质与定位,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所有藏品为西安欧亚学院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日常业务经费由西安欧亚学院拨付,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的资产(藏品、展柜、设备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馆徽代表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使用。
第三十三条 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保证馆内藏品总账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西安欧亚学院指定的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核。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工作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西安欧亚学院设计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