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JX-094-2025.5.16
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 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特制定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的统招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和测试人员。
第三条 通识教育学院体育与健康课程中心(以下简称体育中心)是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标准》的执行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
(一)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二)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以上测试有缺项的,年度测试成绩最高按49.9分计。
第五条 标准总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第七条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九条 体育中心应当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在测试开始前两周,发布年度测试安排通知,并完成学生、测试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工作。
第十条 组织与执行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人员构成必须为体育教师且需参加测试前的培训工作;
(二)清楚各测试仪器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了解测试仪器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三)了解各测试项目的具体测试方法、要求,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四)测试过程中认真负责,注意学生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认真检查、核对学生的证件(学生证或考试证),如发现作弊者应立即制止,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按照学校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六)对学生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体育中心整理测试数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库的统一安排完成测试数据上报,完成测试工作总结,利用体育教学管理系统公布学生测试成绩。
第十二条 测试实行预约制,参加测试的学生须做到:
(一)穿着运动服、运动鞋,否则不准许参加测试。
(二)携带学生证,否则不予测试。
(三)严禁携带饮料、食品进入测试场地,严禁乱扔纸屑、垃圾。
(四)做好准备活动,以免发生运动损伤。
(五)在测试过程中须服从测试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大声喧哗和嬉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