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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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工会时间:2021-05-07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广征民意、汇聚民智,提高工会委员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提案和办理质量,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西安欧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说的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体现,是代表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有序参与学校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具体实践,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与教职工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学校工会是提案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教代会提案通知的发出和提案资料的归档管理;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分析和总结,其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议案;审定立案与意见建议案;协调确定提案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办理提案转交手续,督促、检查提案落实、办复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答复。

(二)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领导机关反映重要信息;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提案效果;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全体会议或代表团团长会议、主席团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三)总结当年提案工作,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提交提案落实工作报告。

第五条 提案工作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思路,推动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本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届中调整或增补由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并提交教代会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领导下工作,届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

第八条 提案工作报告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学校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展和建设中的大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应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教代会代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应当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案由正式代表三人以上联名提出,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四)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五)提案应在征集期内提出。

第十条 提案立案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1.有关学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上级指示的;

2.有关学校教育教学、招生、科研、管理、学生工作、后勤服务等方面的;

3.有关学校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4.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提案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和答复。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2.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3.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4.属于学术争论的。

第十一条 征集提案通知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收集截止时间为会议规定时间或教代会闭幕之日。由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按程序开展工作。第一次会议由工会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工会的校领导负责督办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力不受侵犯,在涉及本单位或本部门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由代表团提出的涉及学校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代表团长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学校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立案后10天内,将提案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60天以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答复可直接向提案人答复,也可以集中统一答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答复。承办单位在答复、复办后10日内将答复、复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提案工作委员会登记备查。

第十六条 对学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理和落实提案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承办及落实提案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