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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教职工慰问(困难补助)金发放规定

作者:工会时间:2021-05-07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体现学校对广大教职工的关怀,帮助困难教职员工减轻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加入工会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职工慰问(困难补助)金发放具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制度的制定、评审的组织及评审决议的落实。

第四条 教职工职工慰问(困难补助)金发放坚持公开透明、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慰问(困难补助)金发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困难补助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的额度及具体发放工作。工作小组由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学校福利组工会委员组成。

  第六条 教职工慰问(困难补助)金原则上每年12月份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学校工会会员如遇下列情况可提出申请教职工慰问(困难补助)金:

(一) 慰问金

1. 患重病、大病或因严重意外导致伤残的教职工;

2.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教职工。

(二)困难补助金

1.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教职工;

2. 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病、长期治疗的慢性病,在按本市医保制度规定负担医药费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受到严重影响的困难教职工;

3.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活暂时发生困难的教职工。

第八条  符合慰问金发放条件的,采取一次性发放,慰问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只有进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困难补助系统的教职工才享受困难补助金;学校工会每季度对系统数据进行核查维护,符合进入条件的及时申请进入系统,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退出系统。

第十条 进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资助系统的教职工才有权享受困难补助。进入资助系统的教职工除享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困难补助外,学校采取“1+1模式”增发同等额度困难补助 ;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困难补助名额限制等原因没有享受到困难补助的进入系统的教职工,学校采取一视同仁原则,给予同等数额的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比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 严重违反学校的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隐瞒脱贫情况,不及时退出的。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根据以上要求,如实填写《西安欧亚工会慰问、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交所属分会或工会小组审核。

(二)困难补助原则上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分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人帮助填写申请表,分会或工会小组审核。

(三)申请者需向工作小组提交下列相关证明:

1.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困难申请;

3.患重病、大病者须提供病史证明复印件;

(四)为了规范、有效地使用慰问(困难补助)金,使其真正发挥帮困送温暖的作用,部门工会小组组长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申请者的材料严格把关,在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申请表》分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人签字、分院盖章方为有效。

(五)工作小组负责对分会或工会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