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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6-10-14浏览次数:

西安欧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76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发展处、后勤集团、各分院处理学费收费及欠费催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

第二章 收费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具体为:

(一)收费制度的制定

(二)收费标准立项管理

(三)收费价格报备

(四)收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欠费、未交费学生的信息清查和反馈工作

(六)学生交费信息的管理

(七)收费相关检查工作

学历项目审批备案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在校生每学年开学注册报到工作、负责学籍清理清查工作、负责学籍异动学生手续办理,督促在校生按时交费。以及对流失学生的清查清理。

第六条  学生发展处协助分院对未交费和欠费学生进行欠费催交,协助教务处、财务处开展学籍清理清查,负责复核分院在校生缓交申请,负责审核办理全校奖助贷、建档立卡业务。

第七条  公寓服务中心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段内,协助财务处督促住宿学生交费,负责在宿学生住宿费缴费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八条  分院负责学生交费工作的组织、学生缓交申请的复核和上报、学生欠费的督促清查。

(一)负责制定学生交费工作的人员和岗位职责。

(二)负责每学年学生报到交费工作的通知、督促及反馈。

(三) 负责在校生缓交学费的统计和申报:审核缓交对象资料的真实性核查、缓交学生名单统计;缓交报告起草、上报、签字办理;开具缓交交费办理凭据。

(四)配合教务处、财务处对长期无故拖延欠费等异常情况进行清查。

(五)定期提醒缓交期限到期学生,每月与财务处核对更新欠费名单。

第三章 收费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费收费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交费。

(一)线上交费:学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方式进行交费,学费票据集中打印,批量下发。

(二)线下交费:学生可在线下收费窗口通过现金、刷卡、电汇方式进行交费,学费票据当场交付学生。

第十条  助学贷款、建档立卡及学生因特殊情况办理办理学费缓交等无法一次性缴清学费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助学贷款:学生本人通过学校官网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发展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缓缴账单,特殊情况学校发展处予以线下办理。

(二)建档立卡:学生本人通过学校官网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发展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缓缴账单,特殊情况学校发展处予以线下办理。

(三)学生因特殊情况办理学费缓交: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在校生分院鉴别复核统计缓交资料并起草报告,学生发展处结合数据库复核审批,财务办理并归档;新生招生办复核并审批,财务办理并归档。

第十一条  教职工子女减免按照《西安欧亚学院教职工子女学费减免办法》要求办理。 其他学费减免由申请个人或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申请部门校领导审批、学生发展处审批后财务办理并归档。

第四章 学生交费清查及欠费管理

第十二条  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后,开始进行未交费清查及欠费情况统计工作。清查范围主要为以下三类:

(一)未交费学生:指新学期开学后,未交纳任何学费且没有向分院递交缓交申请的学生。

(二)学籍异常情况的统计核查:流失、退学、休学、入伍等。

(三)缓交学费学生:因特殊情况办理学费缓交学生每月定期与财务处、教务处核对更新名单。

第十三条  学生欠费管理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开学一个月后财务处对全校未交费学生名单进行整理并发至各分院。

(二)分院对未缴费学生开展催缴工作并统计学生上报需要办理缓交的学生名单。

(三)财务处对于分院统计情况进行整理,并于每月定时更新学生交费情况,分院督促学生交费。

(四)12月底财务处总结年度学费收费情况并上报学校。

第五章 退学退费办法

第十四条  退学退费标准依据陕价行发【2005】148号文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

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第六章 收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校内收费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规违纪行为:

(一) 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 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收费标准已调低,仍按原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收费不按规定公示的;

(四)未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私刻财务专用章进行收费的;

(五)收费收入未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六)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七)所收款项未如数上交财务入账,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或私分的;

(八)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开收款收据(发票)的;

(九)拒不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与检查的;

(十)违反收费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办法、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