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XS—077—2024.3.7
西安欧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校统招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发展处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汇总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青年社区成立以青年社区主管为组长,青年社区资助专员、青年社区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青年社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汇总工作。
(四)以青年社区班级(楼层)为单位,成立以青年社区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楼层)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于或等于班级总人数的30%(楼层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楼层)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七条 青年社区主管、青年社区资助专员、青年社区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对青年社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二)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提前告知。
当年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招生办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校在每学年结束前,由青年社区统一向在校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提出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青年社区认定工作小组、青年社区班级(楼层)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青年社区班级(楼层)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结合学生自愿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出现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和“轮流坐庄”现象。
(二)青年社区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青年社区班级(楼层)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青年社区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青年社区班级(楼层)、青年社区认定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适当的方式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师生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青年社区资助工作小组公布的有效方式向青年社区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青年社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青年社区认定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的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的,应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每学年开始时由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青年社区认定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青年社区应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可采用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学校和青年社区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资格的,取消相关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欧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2019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