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XS-096-2025.6.9
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4〕32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欧亚学院所有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在校学生的资金。
第四条 学生发展处是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归口部门,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招生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职业发展与企业合作部是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审核部门。其职责分别是:
(一)学生发展处负责资助经费的制度建设、使用规划,负责使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校级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梦想资助金、学生事务奖学金、非学科竞赛奖励、勤工助学项目和使用标准;
(二)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提取,审核以及发放;
(三)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术奖学金、分院级奖学金、优秀学科竞赛项目和使用标准;
(四)科研处负责制定专利及学术研究类奖励项目和使用标准;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对外交流国际发展奖学金项目和使用标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范、公开透明;
(二)依法使用、专款专用;
(三)济困为主、追踪问效;
(四)及时发放,保障受益人权益;
(五)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经费提取
第六条 学校将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中的学费收入数据为基数,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作为学生资助经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费提取基数扣除外方所得费用部分。
第七条 学校按照“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审批管理,各使用部门将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报学校绩效预算委员会审批后使用。
第二节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按照用途分为保障型资助支出和发展型资助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型资助支出
1.学校助学金。
(1)校级助学金。对国家助学金未覆盖的困难学生、经国家助学金(含生活补助等)资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学生等设立校级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新生入学助学金。用于资助入学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金额及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报学校绩效预算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结合实际情况减免学(杂)费。对向学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原则上全额减免学费。减免学费学生的认定和减免金额等由学生发展处根据学生情况拟定,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患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的特殊性和突发性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由学生发展处设立使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西安欧亚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拟定资助标准,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4.其他补助。设立生活补助项目,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在校就读、校外勤工助学)的伙食补助;设立交通补贴项目,用于补贴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往返交通费用。各项补助标准,由财务处和学生发展处根据学校贫困生人数确定发放人数和金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发展型资助支出
1.学校奖学金。
(1)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生发展处设立使用,根据《西安欧亚学院校级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2)分院级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励、实习实践奖励、创新创业奖励,由教务处设立使用,根据《西安欧亚学院分院级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3)专项奖学金。
①新生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新生,其奖学金金额及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报学校绩效预算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②对外交流奖学金。用于支持提升学生语言交流能力及参与国内外国际交流活动的学生奖励,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设立使用,协同教学部门进行认定,根据《西安欧亚学院对外交流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③梦想资助金。用于支持学生个性化发展,提升学生国际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由学生发展处设立使用,根据《西安欧亚学院梦想资助金实施细则》执行。
④学术奖学金。用于学习标兵奖励,由教务处设立使用,根据《西安欧亚学院学术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⑤学生事务奖学金。用于优秀学生个人表彰、优秀学生团队表彰、学生事务培训奖励、学生行为奖励、学生实践奖励等,由学生发展处设立使用,根据《西安欧亚学院学生事务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4)成果奖励金。用于优秀学科竞赛奖励、专利及学术研究类奖励、非学科竞赛奖励,由教务处、科研处和学生发展处设立使用,根据《西安欧亚学院成果奖励金实施细则》执行。
2.勤工助学酬金。用于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取得的合法报酬,由学生发展处、人力资源部设立,根据《西安欧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资助育人经费。通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育人成效宣讲、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诚信、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感教育等)、资助育人活动(困难学生家庭走访、技能提升培训、社会实践帮扶、创新创业行动帮扶、组织困难生研学等)、智慧资助等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4.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校内无息借款支出,具体根据《西安欧亚学院校内无息借款实施细则》执行;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合理性支出,如节日慰问、爱心礼包、假期返乡交通补助等人文关怀项目支出;以及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直接支出。
第三节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应注重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政策的激励与导向作用,合理确定资助规模和奖、助学金标准,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资助与保障型资助有机融合,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诚实守信、知恩感恩、自立自强、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十一条 学校使用资助经费设定的勤工助学等岗位,酬金标准原则上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并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保障型资助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40%,确保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中的至少一项资助。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绩效预算委员会批复后的项目及预算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涉及项目,且内部各子项的工作内容、重点等发生变化,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影响项目原有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调整项目内部预算,并报财务处及学生发展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结算账户或校园一卡通。
第四节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济困助学专户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取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严格落实资助经费提取标准、计提程序和使用规范,严格履行审批、发放、报销等程序;学生发展处应严格落实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程序、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要做到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当年提取的资助经费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确因特殊情况导致当年支出未完成的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不列入下一年度提取额度)。
第十九条 财务处和学生发展处是学生资助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专人负责,做到账目清楚、提取和使用合法合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对于学生资助经费使用中出现材料弄虚作假、审核不严、程序不规范、无故拖延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落实学生资助经费年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填报计提学生资助经费情况报表,编制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及时将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对资助经费设立、使用等充分进行论证、调研,听取学生评价,收集学生满意度,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欧亚学院学生5%计提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编号:ZD/XS-096-2025.4.28)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