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XS-081-2025.5.19
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生活补助等。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二级学院(青年社区)按职责共同管理和实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审核上报及奖助学金学生发放信息汇总等;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账务管理及转账;各二级学院(青年社区)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生活补助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财务处按标准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确保应助尽助;学籍管理部门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学籍变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对评审相关资料按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核对,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专项资金需经资金使用部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发展处、财务处负责人及资助工作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使用。各单位应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及预算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涉及项目,且内部各子项的工作内容、重点等发生变化,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影响项目原有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调整项目内部预算,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仅限当年使用,未使用部分不得延至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对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单位应设置项目负责人,严格立项,强化监督,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财务处于年终统计各项目的财务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助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流程、运行、使用等充分进行论证、调研,听取学生评价,收集学生满意度,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作为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号:ZD/XS-081-2023.7.2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