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XS-081-2025.5.19/FJ—001
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且成绩排名不低于前三名,所有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9月至10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教育厅关于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文件要求及教务处提供的各学院学生人数(不含大一学生)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个人未申请的,不得进入预选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成绩单;
(三)年级或专业必修课成绩排名表;
(四)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二级学院汇总申请学生材料,并组织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重点审核推荐学生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推荐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二级学院初审通过后,评议结果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审定后,将审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经过陕西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奖金发放的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及时公布投诉渠道,受理相关质询及投诉。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严格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奖励以及追回奖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未能及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
(五)行贿和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