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XS-081-2025.5.19/FJ—003
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我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年度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中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满足第三条所列的6个基本条件的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一)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突发变故(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其他意外情况)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学生属于单亲家庭子女且供养方收入较低的;
(三)父母下岗失业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弱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并需长期服药的;
(七)被工会或街道办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
(八)学生家庭因贫困导致家庭有外债的(生源地贷款/高额借贷等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支出的外债);
(九)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脱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四)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助学金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应当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情形。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分配文件要求及各青年社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三级评审工作组,即一级青年社区班级评议小组、二级青年社区评审小组和三级学校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青年社区班级评议小组。由青年社区负责本班级辅导员和班级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组成,评议小组人数大于或等于青年社区班级总人数的30%(楼层总人数的10%)。负责接收、初审助学金申请材料,对申请助学金学生困难程度排序,组织民主评议会,汇总上报材料等工作。
(二)青年社区评审小组。由青年社区主管、青年社区资助专员、青年社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等人员组成。负责申请材料复审、信息统计、评审会议组织、复审结果公示和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学校评审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发展处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青年社区主管、青年社区资助专员、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等组成,负责国家助学金会审,学生投诉受理和年度资助工作考核与反馈等工作。
青年社区主管、青年社区资助专员、青年社区辅导员是助学金评审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对青年社区助学金评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
(二)等待审核及评定结果;
(三)获取复审通过信息;
(四)提交银行卡信息。
第十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青年社区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学校于当年11月中旬完成评审。
第十一条 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三)《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1);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民主评议。学生提交个人申请、《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给一级青年社区班级评审小组,青年社区班级评审小组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组织民主评议会,无异议后报青年社区评审小组。
(二)复审。二级青年社区评审小组复审一级青年社区班级评审小组上报的初审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小组。
(三)学校审核。三级学校评审小组对全校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四)结果公示。青年社区班级、青年社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适当的方式将审核通过的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且国家助学金到达学校账户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以银行账户方式,分春、秋两季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发放情况以国家助学金到达学校账户金额及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资助金发放的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青年社区设立投诉邮箱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相关质询与投诉。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证明材料或评审过程等有异议的,均可提出质询与投诉,按照辅导员、青年社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评审小组等进行逐级投诉,质询、投诉流程为:
(一)质询、投诉人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公布的投诉平台,实名提供证明材料到各级评审工作组指定的受理地点提出质询与投诉。
(二)评审工作组展开调查,对调查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反馈给质询、投诉人。匿名质询、投诉或无法联系到质询、投诉人的,评审工作组会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其查看调查结果的时间、地点。质询、投诉人未按时查阅调查材料的视为认可调查结果。
(三)经调查属实,被质询、投诉人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按《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处理。
(四)质询、投诉人或被质询、投诉人对学校投诉处置不满意的,可在接到调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询与投诉,过期不予受理。
(五)恶意投诉的,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停止资助以及召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信息;
(二)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三)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五)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六)行贿、受贿和索贿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对申请学生或受助学生的家庭走访制度,走访中了解到的信息可直接作为调整对走访对象资助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校内义务服务。
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青年社区: 宿舍号: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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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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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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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系) 专业 班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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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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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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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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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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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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