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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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6-10-12浏览次数:

编号:ZD/XS—073—2024.3.14

西安欧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述处理程序,保障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决定;

(二)退学、体学、留级的决定;

(三)违纪处分决定;

(四)不予毕业的决定、不授予学位证书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律师等9至11人组成。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学校团委。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负责统筹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设置1至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为2年,期满可续任。

第十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应定期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受理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诉请求;

(二) 复查核实学生提出的申诉,视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三) 应有关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会;

(四) 向申诉人及相关部门宣布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

(五) 协助申诉人办理因对复查处理决定持有异议而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宜。

第二节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四条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社区、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 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 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 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 申诉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诉人必须诚实守信,提出的申诉证据要客观真实,积极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申诉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据《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申诉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查阅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证据进行核实或查证,并可征求原经办人员及相关领导、教师及相关学生的意见。也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的决定,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处理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进行研究。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及时送达本人,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三)在校内发布公告(含在校园网上公告) ;

(四)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审查决定未作出前,申诉人可撤回申诉请求,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请求的理由正当,应同意撤回申诉请求,同时终止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节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也可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和学生组成。参会学生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如申诉人因故不能到会,可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

(一) 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员;

(二) 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员的亲属;

(三) 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员或原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

(四)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听证工作设置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记录员2人,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任。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申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编造事实。

第三十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宣布申诉人申请的事项;

(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经办人陈述决定事实及依据;

(三)申诉人对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的证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向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责任单位经办人就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提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记录员一人负责文字记录,一人负责录音。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参加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的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制作书面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中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欧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编号:ZD/XS—073—2019.7.11)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