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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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5-09-16浏览次数:

编号:ZDJX-095-2025.7.14

西安欧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统招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学士学位授予是指学校按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领导机构,学位办公室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3.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4.做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士学位的决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举报及申诉;

6.听取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二)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整理汇总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将初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做好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

3.负责学位证书的管理、制作和颁发,做好有关资料归档工作;

4.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情况;

5.协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6.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准备有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2.负责处理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举报及申诉,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对本单位毕业生的学位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协助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4.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全面工作。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分院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主管校长担任,副主席2-3人,由校领导或资深专家、教授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的教学和研究人员,从我校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和骨干教师中遴选。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授职称的专家。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分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正、副主席各1人,秘书1人;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从分院领导和讲师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中遴选,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二节 例会制度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遇有特殊事项,可由主席提议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参照本细则第八、九条执行。

第三节 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有课程(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责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或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六)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最低要求者。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英语分数线高于学校最低要求,则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学校对于普通本科专业英语四级的最低要求为:本科专业360分(含)以上,艺术类本科专业320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分数线根据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七)其他未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可通过置换通道在成绩有效期内进行置换,具体见《西安欧亚学院学生成绩置换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非英语语种录取到我校就读的学生,可自愿修读英语并按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英语成绩申请学位;也可以选择以其录取语种等级考试的外语成绩替代学位授予的英语成绩,具体见《西安欧亚学院学生成绩置换管理规定》。

第四节 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毕业前2个月向所在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欧亚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位办公室提供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学位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汇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公室复核上报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节 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在全校予以表彰通报。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渎职、徇私舞弊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节 学位证书颁发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七节 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于学位评定授予结果公布1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意见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学生提出的申诉内容,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学校经复议后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欧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编号:ZDJX-095-2021.6.2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