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编号:ZD/JX —062—2017.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牵头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及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 建设与维护信息公开平台;
(三) 定期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四) 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五) 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八)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九) 负责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主要职责是:
(一) 制作信息公开资料;
(二) 进行信息公开资料保密审查;
(三) 依据信息公开清单及责任分配表,及时将信息公开资料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四) 负责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八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 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 “谁上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三) “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三类。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制作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职能处室及二级学院负责制作,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更新;重要信息需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经研究审定后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程序为:
(一) 申请人完整填写《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字或盖章后当面提交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签章确认。
(二)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 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西安欧亚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四) 根据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示意见,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核后,起草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签,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定后,反馈给申请人。
(五) 对不予公开、不属信息范畴、不属学校掌握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经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及时反馈申请人。
(六) 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已申请公开信息,须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发布的一致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能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学报、校刊、校内广播、会议纪要、简报、电子屏幕、QQ群等校内渠道和校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论坛等校外渠道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更新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数据采集员兼任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员。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 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二) 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 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号:ZD/JX —062—2017.6.20/FJ—001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便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以上及相关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院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按照信息申请流程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机密的;
2.涉及商业机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公开 。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一)校内渠道。学校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学报、校刊、校内广播、会议纪要、简报、电子屏幕、QQ群等;
(二)校外渠道。校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论坛等。
(三)学校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网址:http://xxgk.eurasia.edu/ 。
(四)学校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类别、目录、责任部门、协同部门、信息公开时间节点等内容。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四、工作机制
(一)学校各单位依信息公开目录完成信息后,应在要求公开时间节点前一周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公开的,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审定。
(二)学校决策事项需征求学校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学生、教师的意见。
(三)学校对于拟公开的信息需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五、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或工作的特殊需要,填写《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负责人:贺敏娟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8号
西安欧亚学院行政中心216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029-88286803
电子邮箱:houyuanyuan@eurasia.edu
(二)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写明申请原因。
(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4.申请理由不明确的,应到告知申请人需要做出更改补充的部分;
5.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6.所涉及到的部门,由本部门提供信息内容,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交学校信息公开小组审核,送组长签发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在学校信息平台上发布或更新。
六、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一)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个职能处室的数据平台信息员兼任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员。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对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印刷、邮寄费用,该费用将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元) |
单位 |
印刷费 |
黑白打印费 |
(A4)0.3 |
元/页 |
(A3)0.6 |
元/页 |
黑白复印费 |
(A4)0.2 |
元/页 |
(A3)0.4 |
信息邮寄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实计价 |
元/份 |
材料快递费 |
按实计价 |
元/份 |
编号:ZD/JX —062—2017.6.20/FJ—002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及责任分配表
(共10大类50条)
序号 |
类 别 |
公开事项 序号 |
公开事项 |
责任部门 |
信息公开员 |
责任人 |
有关文件 |
1 |
基本信息 (6项) |
1 |
1.1 |
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 |
学校办公室 |
赵颖 |
姚川予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1.2 |
学校机构设置、 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人事处 |
孙钰 |
张李红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1.3 |
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2 |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学校办公室 |
赵颖 |
姚川予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
3 |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工会 |
魏香 |
晏建忠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
4 |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
5 |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学校办公室 |
王静 |
姚川予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6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
侯园园 |
许燕燕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3〕48号) |
2 |
招生考试信息(8项) |
7 |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招生办公室 |
赵丹丹 |
王丽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
8 |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招生办公室 |
赵丹丹 |
王丽霞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9 |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招生办公室 |
赵丹丹 |
王丽霞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 |
10 |
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招生办公室 |
赵丹丹 |
王丽霞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
11 |
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无 |
无 |
无 |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2号) |
12 |
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 |
13 |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
14 |
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
|
3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7项) |
15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财务处 |
冯惠惠 |
李梅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16 |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财务处 |
冯惠惠 |
李梅 |
17 |
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财务处 |
冯惠惠 |
李梅 |
18 |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采购中心 |
候梅 |
段家菊 |
19 |
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财务处 |
冯惠惠 |
李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
冯惠惠 |
李梅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冯惠惠 |
李梅 |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 |
20 |
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财务处 |
冯惠惠 |
李梅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 |
21 |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财务处 |
冯惠惠 |
李梅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4 |
人事师资信息(5项) |
22 |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学校办公室 |
赵昱 |
姚川予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 |
23 |
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学校办公室 |
赵昱 |
姚川予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
24 |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人事处 |
孙钰 |
张李红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25 |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人事处 |
孙钰 |
张李红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26 |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人事处 |
孙钰 |
张李红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
5 |
教学质量信息(9项) |
27 |
27.1 |
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27.2 |
教师数量及结构 |
人事处 |
孙钰 |
张李红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28 |
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
29 |
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
30 |
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
31 |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职业发展与企业合作部(DCC) |
闫涛 |
赵江波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32 |
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职业发展与企业合作部(DCC) |
闫涛 |
赵江波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
33 |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职业发展与企业合作部(DCC) |
闫涛 |
赵江波 |
|
34 |
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13号) |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 |
35 |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 |
6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4项) |
36 |
学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37 |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学生处 |
吴萍 |
周岚 |
38 |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学生处 |
吴萍 |
周岚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
39 |
学生申诉办法 |
学生处 |
吴萍 |
周岚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7 |
学风建设信息(3项) |
40 |
学风建设机构 |
学生处 |
吴萍 |
周岚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 |
41 |
学术规范制度 |
科研处 |
赵旭国 |
吴丽娟 |
42 |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科研处/教务处 |
赵旭国/冯新培 |
吴丽娟/张娜 |
8 |
学位、学科信息(4项) |
43 |
43.1 |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教务处 |
冯新培 |
张娜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43.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 |
43.3 |
《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 |
44 |
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
无 |
无 |
无 |
《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8号) |
45 |
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
《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 |
46 |
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
侯园园 |
许燕燕 |
《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 |
9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2项) |
47 |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
高源 |
丁洁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 |
48 |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
10 |
其他(2项) |
49 |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
侯园园 |
许燕燕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9〕7号)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13〕3号) |
50 |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后勤集团 |
白红欣 |
任龙刚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
编号:ZD/JX —062—2017.6.20/FJ—003
西安欧亚学院数据使用申请表(对内)
申请部门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数据要求(内容、时段、提供时间等) |
|
申请事由和数据用途 |
|
申请部门愿意承诺如下条款,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盖部门公章。 1、申请使用的数据资料只作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或超出申请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2、做好有关资料的收存和管理,对涉及学校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要做好保密管理,违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意见 |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对外)
________年第_______ 号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需 信息 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单选) o 纸质 o 数据电文 o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备注 |
|
|
|
|
|
|
|
|
编号:ZD/JX —062—2017.6.20/FJ—004
西安欧亚学院信息公开受理单(对外)
受理编号: 年第 号
申请事由: |
受理日期 |
|
办结期限 |
|
受理人 |
|
联系电话 |
|
拟办意见 年 月 日 |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
信息公开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
结果反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