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欧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院教师的教学行为,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实现教学工作制度化,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务处是全院教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院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单位是教学工作的组织部门,具体抓好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在本单位的落实。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坚持围绕质量提升、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各分院应根据《西安欧亚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每学年、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教学人员。
第六条 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在不改变课程体系、结构和周学时基本平衡的条件下,各分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分院课程的开设学期,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各专业必须对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制订课程大纲。课程大纲包括:课程概述、课程要求、授课安排表、相关阅读资料、考核要求等。课程大纲由主讲教师制定,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学科大类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批。
第九条 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等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分院均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教师资格
第十条 课堂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教师。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承担大学体育、大学英语课程的主讲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至助教,但必须具有两年以上助教工作经历,经考核后,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承担主讲任务。外聘兼职主讲教师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企业资深人士或其它高等学校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可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外聘兼职指导教师必须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教授和副教授必须担任本科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未经批准连续两年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学院不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其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新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承担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和讲稿。新任课教师由教研室组织试讲合格后,经分院主管领导对其授课资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担任该门课程主讲。
第十四条 开新课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关于开新课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指导实验、指导课程设计、指导实习、指导社会实践、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阅试卷、登记成绩、学生学业指导等;教师还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论证和制定、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大纲编写以及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任务一般由分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由教务处审核后下达给开课分院。
第十七条 开课分院所属教研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和教学环节指导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当优先安排高级职称的教师,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课程主讲。对于一门课程需要安排若干名教师讲授时,应明确一名责任教师全面负责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都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教材由责任教师或主讲教师负责选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分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教材采购中心统一订购。
第四节 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全部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是否配备辅导教师由各分院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主讲教师必须系统地讲授所承担的本科生课程,其工作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阅试卷、登记成绩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责任教师或主讲教师应积极参与制定(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编写课程大纲、实验大纲和实习大纲等教学文件。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把握学生在该门课程中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初步决定教学环节的安排以及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用,并对该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认真编制课程大纲,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分院教学科备案,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进行教学手段的更新,做好教学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主讲教师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担任实验课的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实验室主任统一安排下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节 教学过程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大纲要求认真撰写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选择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做好CAI课件、教学模型、挂图、教具等教学准备工作。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讲授时应携带教材、讲稿、课程大纲、学生记分册等教学资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语言清晰流畅,书写工整,绘图规范。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和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采用灵活多样的讲授方法,借助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科学统一,做到教学内容融会贯通,重点难点突出,教学方式生动活泼。注意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每周安排至少一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教师应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相互促进。
第二十六条 教师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并认真批改,每次作业要全部收齐,并尽量多改,每次批改作业的数量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1/4,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学院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阶段测验,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状况和进度,并应认真记录测验成绩。学生平时成绩应计入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辅导答疑。在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否则,按《西安欧亚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其处理的规定(试行)》有关条款处理。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依据《西安欧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应严格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减少教学内容和学时。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能力,培养学生科学准确和规范地观察、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报告的能力。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记录,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并记录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师应该积极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审阅、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要听取学院各级领导、教学督导、同行听课后反馈的意见,若存在问题应立即改进;教师也要主动向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分院领导等反应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节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教学纪律,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发表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言论。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执教期间,应按照校历、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停课、缺课(或旷课)、调课、请人代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应填写《西安欧亚学院调、停课审批表》,办理有关请假、调课手续。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监考,不得迟到早退。上课(监考)前不得饮酒,上课(监考)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教师必须按照教学活动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因失职造成教学事故者,将依据《西安欧亚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节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授课质量考核、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和年度优秀教师评选制度等。对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教学检查、专家评教、领导评教、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中认定为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兼职教师要给予解聘)。未整改或整改效果较差的教师不得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