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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时间:2016-07-19浏览次数:

西安欧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培养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西安欧亚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统称学位论文)并出现作假情形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主要包括:

1.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或成果;

2.将他人学术观点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主要内容或实质内容;

3.改变成果类型或其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做自己完成的成果;

4.引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标等,不加注释、不说明出处等;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资料、 注释及捏造事实等。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为该学位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一)在论文申请答辩阶段,学校通过论文检测系统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较高,怀疑存在作假行为(具体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详见《西安欧亚学院学位论文电子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二)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在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学位申请人已获学位后,在本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评审中发现可 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他人实名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是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各分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已认定作假学术论文当事人的申诉、复审与处理等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领导机构,是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同时负责当事人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结果异议的复核与审定。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是我校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位申请人的诚信度与学术素养,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和督查,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避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生,维护学术声誉。

第七条 分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并落实分院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分院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组织调查、取证、初步认定及上报。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九条 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调查

(一)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门调查小组进行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调查。

(二)调查小组组成应回避利益相关者,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必要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校外专家进行调查。

(三)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可要求举报者、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或证明材料;也可要求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当面接受讯问。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等),做出调查认定结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一)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做出调查认定结论。认定作假行为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涉嫌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采纳。

(三)调查认定结束后,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西安欧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将认定结论、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通过书面形式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认定结论等进行最后审核认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

1.在读学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出现第七条涉及的作假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在全校通报。

2.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出现第七条涉及的作假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3.已经获得学位的,其学位论文被发现出现第七条所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并向省级学位管理部门报告,注销并收回其学位证书。

(二)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分院及分院负责人。

分院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分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分院负责人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 所有参与人员有责任对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行为有关内容、调查过程、调查资料进行保密,未经认定之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分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依据校财务程序办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组织调查所需费用由学校统筹经费解决。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