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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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6-28浏览次数:

编号:ZD/XS—065—2018.4.8

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二年级以上在校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学生发展处是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统筹监督、审核上报及奖学金发放信息汇总等;财务处负责励志奖学金的帐务管理及转账;各学生社区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30%,考试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获得过国家、学院奖励或荣誉的优先考虑。

第二节 名额分配

第八条每年9-10月,依据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的文件,学生发展处按照各学生社区学生人数(不含大一学生)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节 评审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三级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即一级班级(或楼层)评审小组、二级社区评审小组和三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名单应在本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一级班级(或楼层)评审小组。由相关教师(或楼层层长)和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组成。负责接收审核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选拔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组织民主评议会及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二级社区评审小组。由社区主管、教师代表(或楼长)和学生代表(没有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自愿申请)等人员组成。负责申请材料复审、信息统计、系统信息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召开评审会议、复审结果公示和材料上报。

(三)三级学校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发展处负责人员、学生代表(没有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等组成。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会审、学校公示、结果上报、学生投诉受理和年度奖助学金工作考核与反馈。

第四节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需要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向社区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没有个人申请的,不得进入预选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要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具体认定程序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者,向社区评审小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向社区评审小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成绩单;

(三)年级或专业必修课成绩排名表;

(四)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班级(或楼层)评审小组组织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评审程序和学生日常生活实际消费标准,审核申请学生评选材料和评选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评选名单在班级(或楼层)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社区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社区评审小组重点审核班级(或楼层)民主评议程序、申请学生的条件、评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初审通过后,在社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学校评审委员会重点对各社区上报的申请学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节 奖学金发放、管理、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学生需提供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或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为学生办理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奖金发放的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各社区及学生发展处设立专门的投诉箱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按照辅导员、社区、学生发展处到学校等进行逐级申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奖励以及追回奖励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奖励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学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

(四)行贿受贿或以非正当方式获得励志奖学金的;

(五)未能及时向学生发放奖学金的。

第六节 其它说明

第十八条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十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评审认定一次。上学年已认定的,下一学年须重新申请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2015年)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