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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6-2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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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D/XS—067—2018.4.12

西安欧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关于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统招学生。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生发展处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单位,财务处是贷款欠费审核及贷款账务管理部门,其职责与权限分别如下:

(一)学生发展处。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组织、指导、协调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审核贷款学生资料,录入、导出电子回执信息;

(3)建立、完善、维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4)建立贷款学生档案;

(5)及时与校财务处核实贷款学生的贷款到账信息;

(6)定期汇总全校学生的贷款情况,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上报。

2.青年社区。

(1)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

(2)对学生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认定;

(3)组织学生填写打印相关表格;

(4)负责收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

(5)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财务处。

1.审核贷款学生欠费情况;

2.学生贷款到账后,将贷款金额冲抵学生学费、住宿费,并将学费收缴票据和剩余费用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位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20年,从2015年7月13日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其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在此之前已毕业的借款学生,其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展期,即贷款成功后,不得因休学、留级、时间错误等原因延期偿还所贷款项。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辖区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校新生或在校生。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市、区)级(含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及办理贷款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学生的不同类型,分别有以下两种程序:

(一)入校新生申请、认定及办理贷款程序。

大一新生在就读高中以及生源地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后续程序参照在校学生申请、认定及办理贷款程序第8-10条。

(二)在校学生申请、认定及办理贷款程序。

在校学生申请、认定及办理贷款应遵照以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手写)。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2.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烈士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家庭证明)、优抚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家庭证明)、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突发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要提供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贷款学生。省内在校学生应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3.青年社区楼层民主评议。青年社区楼层组织对需要办理贷款的学生资格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申请学生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评议通过后,申请学生名单在青年社区楼层小组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申请学生材料报青年社区审核。

4.青年社区资格审查。青年社区重点审查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及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查通过后,将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在青年社区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复审。

5.学生发展处资格复审。学生发展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查:汇总青年社区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材料,重点复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留谈话记录作为贷款档案材料留存;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复查通过后发放《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6.申请人填写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外省学生根据当地资助中心具体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及表格。

7.县(市、区)级资助中心审查。省内在校学生到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确认后,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高校。

8.县(市、区)级资助中心申请受理。申请学生生源所在地资助中心与贷款申请审查合格的学生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出具贷款受理证明。

9.申请人新学期报到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份,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注册报到现场的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发展处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贷款学生信息,并按时限提交贷款学生电子回执。

10.财务处办理贷款到账及扣缴手续。财务处确认国家将助学贷款金额打到学校账户后,完成学费扣缴工作,并将学费收缴票据和剩余费用发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3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此项措施只适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利用每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死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经济收入特别低、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已毕业的借款学生,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还款救助。具体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参考《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欧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管理办法(ZD/XS---022---2012.6.4)》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