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亚学院章程
序言
西安欧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创建于1995年,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2005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办学宗旨,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价值观办学”理念和“质量!质量!质量!”总体战略为指引,全面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质量观,持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主张为学生提供有用的教育,面向行业和地方经济,培养重品格,会思考,善沟通,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理论素养和较强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欧亚学院,简称“欧亚学院”;英文名称为 “Xi’an Eurasia University”;网址:http://www.eurasia.ed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办学地址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8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的非营利性组织,法人属性为民办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的使命: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学校的愿景:成为中国最受尊重的私立大学。
学校的价值观:责任、创新、伙伴、有用。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总体定位是,以“国际化、应用型、新体验”质量内涵为特征的应用型民办本科大学。
第七条 学校秉持“国际化、应用型、新体验”的质量内涵,引申含义为:
国际化:倡导各项工作面向未来,努力提高管理团队和教师的国际视野;系统推进在地国际化发展,在人才培养模式、管理体系、教学设施等方面,采取“标杆管理”的办法,加强与国际同类型知名大学的合作,参照国际标准开展工作。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紧密围绕学生的职业发展;培养过程始终贯穿产学研合作;不断提升教师学术素养及行业实践能力,使具有专业(行业)职业资格或任职经历的教师成为师资队伍的主流。
新体验:教学以学生为中心,遵循学习认知规律,让学生在教学环境、信息化服务、学习与考核中有全新的体验,全面提升学生的学习投入度和学习效果。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高职教育,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的象征
校徽:图形由大写字母 E 和小写字母 u 组成,其中 E 使用的是 20 世纪几何无衬线字体的代表 Futura 字体,具有工业化时代的特征,坚实、稳定、精确、理性且充满自信;u 使用的是 Caslon 斜体小写,具有优雅的古典风格,体现大学作为教育机构的属性。E 作底数,u 作指数,形成 E 的u 次方,寓意欧亚价值通过大学这个载体无限放大,影响教育和区域的未来。
校训:中文“和而不同”,取义常怀兼容精神,承认“不同”,尊重“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求中致和。拉丁文“Pluralitas in unitatem”,意为统一中的多样性。
校旗:涵盖学校识别系统的基本元素“校名、校徽、标准字、标准色”等。校旗尺寸为 600*1250mm,图案为学校 LOGO。
标识色:主色为青春却不失成熟的翠绿,其中E的颜色:C:70,M:0,Y:40,K:0;u的颜色:C:0,M:0,Y:0,K:60。辅助色为饱满的黄、鲜润的桃红和百搭的灰,基本占据了色环上的主要位置,缤纷而多彩。
校庆日:10 月 15 日。
第二章 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国际交流等活动支持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基于“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师资水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研究及产学合作活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分院为主体,以项目为纽带,以提升师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分院品牌为目标。
第三章 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主管机关为陕西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各项办学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按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二)监督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法人财产;
(三)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办学质量;
(四)决定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和董事长人选;
(五)审核并批准学校章程的修订;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变更时,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权益,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支持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四)依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奖惩办法;
(三)依照国家核准的办学层次,实施各层次的学历教育,向符合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自主开展其他形式的高等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业务;
(四)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根据教育主管机关下达的招生指标,自主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依法招收学生;
(五)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
(六)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合作和社会服务;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的合作办学,开展与国内外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法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行政人员;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审批学校战略发展规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七至二十一名,设董事长一名。在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范围内,可聘请独立董事一至三名。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公众代表组成,且成员人数应为奇数。1/3以上董事须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举办者为终身董事。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规定及终身董事外,首届董事人数和人选由举办者决定。董事会成员确定后,按法律规定程序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除终身董事外,其他董事连选最多不得超过三届。换届由当届董事会在届满前三个月内产生新一届董事人选,并将新董事名册及其同意书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召开,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会议主席时,由董事长另行推举董事1人为会议主席。
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以现任董事总额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设董事会秘书一人,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存档。董事会会议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董事利益、学校利益、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检查、监督学校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校长、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学校依法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三)依法纠正学校董事、校长、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长提出免职建议;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至少三名,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出资人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教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依据议事规则履行职权。
第六章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二)拟订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提名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任免、考核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其他由法律规定或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贯彻董事会的重要决议,组织讨论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作出决定。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校长专题会是校长研究处理学校管理中专项事项的会议。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专题会议,讨论贯彻校长办公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长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设立学术分委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二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全面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学位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三节 其他委员会设置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战略规划、投资与建设、文化、国际化发展、科研与社会服务、师资、学务、绩效预算、风险管控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章 二级学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实施主体。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享有学校通过预算分配的可控费用的自主支配权,对本院可控费用范围内的经费使用,实行独立核算;
(三)制订本院人力资源规划,实施本院内设岗位的中层以下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考评、薪资、员工关系管理,负责本院组织文化建设;
(四)设置本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五)制定本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八)负责本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负责本院的品牌与营销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党章规定,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并依据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课程、教师、学生事务、设施与技术等专门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学术相关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依其章程负责审议本院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决策报告,并为本院业务决策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社会服务、品牌营销、国际交流与合作、日常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九章 行政职能及研究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遵循“服务、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机构。
第五十七条 行政职能机构以支持、服务于教学及学术事务为导向,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机构,承担科学研究、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十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共西安欧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第六十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保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二)对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督导;
(三)领导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重视师德师风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六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其他副书记主持),实施例会制。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原则上应由党委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定;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四)党委会应坚持一题一议,必须经过充分讨论,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党委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党委会议事时,如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择机另议;
(七)其他规定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及《中共西安欧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配齐配强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全覆盖。
第六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六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纪)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治保卫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章 团、工会、群众组织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分会、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规定的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履行职权。
第七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接受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五条 教职员工包括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协议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六条 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其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解聘、辞职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培养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及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发展实际,确定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省市相关规定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第八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员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依据相关制度规定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对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教职员工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教职工的申诉,依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教职工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工会承担。
第十三章 学生
第八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接受心理健康、生活指导和职业辅导等服务;
(五)满足学历、学位条件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六)依法参加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
(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八)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
(九)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参与学校治理,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全体学生普选产生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方案;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与学生权利有关的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七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引领学生、服务学生,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
第八十八条 学生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每年为学生会拨付学生活动经费,学生会依据学校财务制度,独立行使活动经费管理权。
第九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授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学生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学生的申诉,依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共青团西安欧亚学院委员会承担。
第十四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西安欧亚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任教、任职过的教职工、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校董事会董事等。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九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优先享有以下权益:
(一)继续教育;
(二)产学合作;
(三)毕业生推荐;
(四)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使用权。
第十五章 财务与资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出资人出资、学杂费收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政府补助、科研资助、服务收入、各类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九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 425292 元,注册资金 2.5 亿元,来源于原始投入及办学积累,性质为货币和实物。
第九十八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九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条 学校依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〇一条 学校基于信息化平台,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业务财务融合和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管理,建立具有企业化运营理念、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现代大学财务管理模式。
第一百〇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防范办学风险。
第一百〇三条 学校建立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第一百〇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实行从申报、立项、采购、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一百〇五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资产,分类记入相关资产账户,实行分类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不定期的清产核资。
第一百〇六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一百〇七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〇八条 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 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一百〇九条 学校对于可能涉及的关联方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管理,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六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因下列原因终止:
(一)学校因分立或合并需要终止;
(二)学校被取消办学资格或责令关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可进行修改。章程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与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