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欧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欧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国际化、合作发展、学务委员会涉及到重大改革方案可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对其他委员会有咨询职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学校教育教学规划、质量保障体系,对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审议各分院及各部门战略规划。
第六条 对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条 审议学校层面、跨学科层面相关学术标准。
第八条 审议其他委员会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委员组成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兼任,也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表
决产生;
(三)特邀委员由校外专家2-5名、教师代表2-3名、学生代表2-3名组成。
(四)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兼顾教师、学生等学术利益相关者群体。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指导相关学术事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
(一)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二)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年6次。
(三)根据校长/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公开公布议题决策信息。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结果分为三类: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通过即代表议题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安欧亚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6月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