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加强学院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有效监督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维护学院正常经济秩序,结合学院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所有经济往来业务,应坚持银行转账结算原则。
第二条 学院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设专职出纳负责,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二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允许企业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包括: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创收提成奖、科技成果奖等各种奖金;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其他特殊事项需支付现金的需报请财务处长、主管财务院长签字。
第四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
1.学院零星学费收入;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的退回;
3.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收费项目。
第三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五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
及时存入银行。
第六条 财务处要结合学院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
存限额,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
第七条 对于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
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及财务主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时应将超限额部分当日
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
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四章 现金收取与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 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支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
出现的一切漏洞;
2. 除出纳和财务处得到授权的人员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学院接受现
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 出纳不准以白条充抵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
处理现金账务;
4. 出纳不得擅自将学院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
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学院收入的现金以个
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条 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误收假币。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出纳应承担一切损失。
2. 现金收款收据或者发票有专人负责开具,客户联由保管印章人员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予客户(或经办人),记账联交予会计核实后填制记账凭证后交由出纳收取现金,出纳收款后加盖“现金收讫”章后交由会计保管。
3. 出纳收取其他款项时应当凭财务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收费审批表。
第十一条 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相关会计提交现金支付申
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
证明;
2.支付审批。会计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并填制相
关记账凭证;
3.支付复核。会计主管应当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复核相
关原始票据相关手续和单证是否完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记账凭证复核相关金额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并有领款人签字确认后,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个人章,防止重复支付,及
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五章 现金保管
第十二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
内,其余均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
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配有铁栏杆和防盗门。
第十四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
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十五条 对于纸币和硬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
票面金额和硬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进行分类保
管。
第十六条 应将现金整齐存放,不能存放与库存现金无关的物品。
第六章 现金盘点
第十七条 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
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十八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会计就“现金日记
账”和库存现金总额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并编制现金盘点表 (附表),由结
算中心主管、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处负责人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
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
短款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自身原因造成的现金短
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
地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领导批
准后实施。
第七章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收支
第二十二条 账户开设和终止:
(1)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需要开设账户及选择银行开设账户,由财务主管院长审批。
(3)学院已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终止时,由财处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印章管理
(1)银行印章有以下二枚:
①财务专用章;
②法定代表人名章;
(2)银行印章保管:
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分开保管;
②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收支办法。银行账户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账户
不得相互混用。银行代收款业务必须由会计审批,银行出纳提供学院银行账户,
并协助各部门经办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关银行付款的规定:
1.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
(2)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可顺延.
(3)支票金额的起点为100元.但缴纳公用事业费,可不受起点限制.
(4)一般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和限额支票.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准;
(5)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6)支票作废后,应作注销登记;
(7)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挂失,挂失前已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丢失,银行不予受理,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或登报挂失.
第二十六条 银行支出规定:
(1)银行账户由出纳管理;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和保管.
(2)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外,坚持银行转账结算的原则;
(3)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按周或按月上报用款计划),根据学院业务种类,采用合适的结算方式,如支票,网银,电汇等;
(4)银行出纳根据会计审核,领导签字的原始凭证安排付款,按轻重缓急程度,及时准确办理转账结算;
(5)对于违反财经政策、法规及手续不完善的款项,出纳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存款对账。出纳每月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更正,每月终了,出纳到银行拿取银行对账单,与每月15号完成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附表),未达账项在10天内处理完毕。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违反本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后附样表)
2012年11月1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