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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6-07-19浏览次数:

西安欧亚学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票据的统一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关于严格票据管理的法规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票据(包括收据、发票、各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票据的业务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票据的印制、购买、保管、发放、核验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使用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规定办事,配合财务处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全院所有票据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五条票据领用

(一)学院各单位在代理收费前,必须填写票据领用审批表,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收费,并指定专人办理领用、保管、交回、检查等有关手续。

(二)领用票据时,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必须逐本按顺序登记,详细登记发出时间、领用单位、票据号码、领用人员、归还时间,领用人核实后签收。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三)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应以旧换新,限额领取,做到票据的及时清理与回收。

第六条 票据使用

(一)所开出票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开票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开据票据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复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一致,票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废票也不得撕毁,各联加盖"作废"戳记后(或者手写作废),保存备查)。

(三)使用票据应按顺序填写,不能私自将票据拆开、隔页使用或将票据交于他人填写,交接票据必须互相签注,有文字性交接材料。

(四)领用人应及时将填写完的票据存根和记帐联交财务处审核入帐。

(五)实行开票、收款相分离的原则,即会计开票、出纳收款、双人临柜、互相监督,确保资金帐务无误,票据齐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第七条 票据核销

票据用完交回时会计逐本逐份进行审核,将收费项目及收入金额及其他需说明情况填写在票本封面上并签字,领票人结清所有款项后,持已审核票据在领票处办理核销手续。

财务处每个学期期末进行全院票据清查,放假期间所有收据全部收回,票款结清,开学后另行领取。

第八条 学校实行票据复核查验制度。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核验票据,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复核检验的内容包括:票据使用项目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每本票面总额是否与单位统计数相符;单位所收资金与上交学院财务的资金是否相等。

第九条 对于票据超审批范围使用、转借他人使用、票据丢失无法交档、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财务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对关联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对于出现问题严重者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欧亚学院收据申领表

2013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