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理念,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科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西安欧亚学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工会办公室是全校教职工校内申诉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申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诉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单位和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四)认为对自己行政处理(扣发工资、降职、降级、辞退及纪律处分)不公正,程序不当的。
(五)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六)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七)不服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申诉的组织机构
承办申诉由教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必要时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参与,也可邀请人事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及当事人单位行政领导参加。
第七条申诉程序
(一)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申诉书。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申诉人的情况、被申诉人及单位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诉书,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一周内书面告知本人,同时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诉人或所在单位,并在30日内审理完结。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送达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调查处理
(一)凡被受理的申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深入调查了解,搜集有关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的基础上,做出调解。认为确有处理不当的(越权、侵权、程序违法)行为,有建议和监督重新处理的权利。
(三)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依法行使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