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XS-081-2023.7.24
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生活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审核上报及奖助学金学生发放信息汇总等;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帐务管理及转账;各分院(社区)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际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际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际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财务处按标准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确保应助尽助;学籍管理部门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学籍变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对评审相关资料按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核对,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专项资金需经部门负责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发展处、财务处、资助工作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使用。各单位应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及预算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涉及项目,且内部各子项的工作内容、重点等发生变化,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影响项目原有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调整项目内部预算,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仅限当年使用,未使用部分不得延至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对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单位应设置项目负责人,严格立项,强化监督,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财务处于年终审计监督各项目的财务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助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流程、运行、使用等充分进行论证、调研,听取学生评价,收集学生满意度,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号:ZD/XS-081-2021.5.6)即行废止。
编号:ZD/XS-081-2023.7.24/FJ-001
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优秀学生,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纪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且成绩排名不低于前三名,所有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二节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9月至10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教育厅关于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文件要求及教务处提供的各分院学生人数(不含大一学生)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节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个人未申请的,不得进入预选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成绩单;
(三)年级或专业必修课成绩排名表;
(四)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班级汇总评选学生材料,并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重点审核推荐学生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推荐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分院审核。
第九条 分院重点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和推荐程序、推荐学生的条件、推荐学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分院初审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审定后,将审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节 奖学金发放、管理、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获得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学校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奖金发放的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及时公布投诉渠道,受理相关质疑及投诉。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严格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按照辅导员、分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评审小组等进行逐级申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奖励以及追回奖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未能及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
(五)行贿和受贿的。
编号:ZD/XS-081-2023.7.24/FJ-002
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30%,所有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获得过国家、省、市、学校奖励或荣誉的优先考虑。
第二节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9月至10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的文件要求及教务处提供的各分院学生人数(不含大一学生)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节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三级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即一级班级评审小组、二级分院评审小组和三级学校评审小组。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名单应在本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班级评审小组。由辅导员老师和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组成。负责接收审核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选拔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组织民主评议会及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分院评审小组。由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长、辅导员老师和学生代表(没有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自愿申请)等人员组成。负责申请材料复审、信息统计、系统信息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排序、召开评审会议、复审结果公示和材料上报。
(三)学校评审小组。由校领导、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长、学生发展处领导、资助中心主任、学生代表(没有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等组成。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会审、学校公示、结果上报、学生投诉受理和年度奖助学金工作考核与反馈。
第四节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程序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执行。
第八条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者,向班级评审小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1)。个人未申请的,不得进入预选程序。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向班级评审小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成绩单;
(四)年级或专业必修课成绩排名表;
(五)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班级评审小组组织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评审程序和学生日常生活实际消费标准,审核申请学生评选材料和评选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评选名单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院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条 分院评审小组重点审核班级民主评议程序、申请学生的条件、评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初审通过后,在分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小组重点对各分院上报的申请学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节 资金发放、管理、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表装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奖金发放的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各分院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箱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证明材料或评审过程等有异议的,均可提出投诉,按照辅导员、分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评审小组等进行逐级投诉,投诉及处理的程序为:
(一)投诉人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公布的投诉平台,实名提供证明材料到各级评审工作组指定受理地点提出投诉。
(二)评审小组展开调查,对调查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反馈给投诉人。匿名投诉或无法联系到投诉人的,评审小组会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其查看调查结果的时间、地点。投诉人未按时查阅调查材料的视为认可调查结果。
(三)经调查属实,被投诉人存在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按《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学校投诉处置不满意的,可在接到调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五)恶意投诉的,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按照辅导员、分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到学校评审小组等进行逐级申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奖励以及追回奖励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奖励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学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
(四)行贿受贿或以非正当方式获得励志奖学金的;
(五)未能及时向学生发放奖学金的。
附表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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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一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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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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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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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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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分院 专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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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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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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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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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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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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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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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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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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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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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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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D/XS-081-2023.7.24/FJ-003
西安欧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参照《西安欧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统招本科、专科(高职)、专升本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年度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中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在满足第五条所列的5个基本条件的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一)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突发变故(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其他意外情况)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学生属于单亲家庭子女且供养方收入较低的;
(三)父母下岗失业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弱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并需长期服药的;
(七)被工会或街道办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
(八)学生家庭因贫困导致家庭有外债的(生源地贷款/高额借贷等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支出的外债);
(九)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
(四)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助学金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它不应当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情形。
第二节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年10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分配的文件要求及各青年社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节 申请及评审
第十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提交申请,并递交《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1),学校于当年11月中旬完成评审。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三)《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
(二)等待审核及评定结果;
(三)获取复审通过信息;
(四)提交银行卡信息。
第四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三级评审工作组,即一级社区班级评审小组、二级青年社区评审小组和三级学校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级评审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社区班级评审小组。由负责本班级辅导员和班级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组成,评审小组人数大于或等于社区班级总人数的30%(楼层总人数的10%)。负责接收、初审把关助学金申请材料,对申请助学学生困难程度排序,组织民主评议会,汇总上报材料等工作。
(二)青年社区评审小组。由青年社区主管、青年社区资助专员、青年社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等人员组成。负责申请材料复审、信息统计、评审会议组织、复审结果公示和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学校评审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发展处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青年社区主管、青年社区资助专员、学生代表(未申请资助的学生自愿申请)等组成,负责国家助学金会审,学生投诉受理和年度资助工作考核与反馈等工作。
青年社区主管、青年社区资助专员、青年社区辅导员是助学金评审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对青年社区助学金评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五节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上学年已认定的,下一学年须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民主评议。学生提交个人申请、《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给一级社区班级评审小组,社区班级评审小组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组织民主评议会,无异议后报青年社区评审小组。
(二)复审。二级青年社区评审小组复审一级社区班级评审小组上报的初审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工作组。
(三)学校审核。三级学校评审小组对全校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结果公示。社区班级、青年社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适当的方式将审核通过的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六节 发放流程
第十七条 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且国家助学金到达学校账户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以现金或银行账户方式,分春、秋两季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发放情况以国家助学金到达学校账户金额及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节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资助金发放的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青年社区设立投诉信箱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证明材料或评审过程等有异议的,均可提出投诉,按照辅导员、青年社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评审小组等进行逐级投诉,投诉及处理的程序为:
(一)投诉人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公布的投诉平台,实名提供证明材料到各级评审工作组指定受理地点提出投诉。
(二)评审工作组展开调查,对调查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反馈给投诉人。匿名投诉或无法联系到投诉人的,评审工作组会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其查看调查结果的时间、地点。投诉人未按时查阅调查材料的视为认可调查结果。
(三)经调查属实,被投诉人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按《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学校投诉处置不满意的,可在接到调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五)恶意投诉的,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停止资助以及召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信息;
(二)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三)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五)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六)行贿、受贿和索贿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节 家庭走访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对申请学生或获助学生的家庭走访制度,走访中了解到的信息可直接作为调整对走访对象资助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九节 义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校内义务服务。
附表3-1
西安欧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青年社区: 宿舍号: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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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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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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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系) 专业 班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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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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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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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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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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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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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D/XS-081-2023.7.24/FJ-004
西安欧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收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国家规定的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见附表4-1)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及还款承诺书。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表4-2)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附表4-1 应征人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照片 |
就读 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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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专业 |
| 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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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 院系 班级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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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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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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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地/州/盟) (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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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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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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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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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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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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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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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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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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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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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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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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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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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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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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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高校审核情况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务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签字: |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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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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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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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 专业 |
| 班级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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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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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 年月 |
| 参加何种考试 考入本校 |
|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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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元) |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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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学费(元) |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 第四学年 学费(元) |
| 第五学年 学费(元)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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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 同志 年 月入伍服兵役, 年 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 同志 年 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 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年,总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资助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 年,总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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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