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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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0-08-28浏览次数:

编号:ZD/XS—049—2024.5.21

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集体和个人,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的统招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方式主要是授予荣誉称号。年度授予的荣誉称号有优秀团队、荣誉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实践者、荣誉毕业生6种。对学生的奖励方式分为科技专业类奖励、体育竞技类奖励、文化艺术类奖励3种。

第四条 对学生的年度表彰和毕业表彰由学生发展处组织实施。科技专业类、体育竞技类奖励由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文化艺术类奖励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分院对学生的表彰奖励由各分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表彰

第六条 获得表彰的学生团队或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学校赢得荣誉;

(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七条 表彰应以通报的形式进行,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优秀团队。有突出贡献或出色表现的社团、班级、宿舍等团队。

(二)荣誉学生。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

(三)优秀学生干部。在工作方面表现出色的各类学生干部。

(四)优秀志愿者。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服务工作者。

(五)优秀实践者。在社会实践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工作者。

(六)荣誉毕业生。在校期间为学校赢得荣誉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是学生发展处;优秀团队、荣誉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实践者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是校团委。荣誉称号的授予条件、授予数量、授予时间、实施细则等由授予单位制定。

第二节 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体能消耗较大、需要集中训练的项目,学校根据实际训练天数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对学科类竞赛(含体育竞技类比赛)中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参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科竞赛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节 审批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原则上需要学生本人申请,团队荣誉由所有成员联名申请。具备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通过授予单位审核的表彰奖励申请人名单应面向全校连续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授予的所有学生表彰奖励均应予以公告。

第四节 质疑

第十五条 在表彰奖励评审工作过程中或公示期内,对他人的申请资格、证明材料、评审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授予单位提出质疑。

第十六条 被质疑的申请人有义务就质疑情况做出回应。被质疑人缺少有效证据或回应不合理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节 投诉

第十七条 在表彰奖励公示期后,对他人的申请资格、证明材料、评审结果等有疑问的可以进行投诉,投诉时须提供相关证据。投诉属实的,将追究被投诉人责任。投诉人缺乏有效证据或投诉不属实的,属于无效投诉。

第十八条 对投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结果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反馈。

第六节 申辩

第十九条 学生的表彰奖励申请未经审核通过的,授予单位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而拒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按照放弃申辩处理,视为认可授予单位的处理决定。

第七节 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申辩后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辩处理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流程和处理办法参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超出申诉时限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节 利益奖惩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授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表彰奖励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表彰奖励的情况,视情况由学生发展处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恶意投诉行为,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一)故意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投诉不存在的问题或不实内容,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二)不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公开发布针对他人或集体的不实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