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欧亚学院所有在籍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发展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学生违纪处分种类
第七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算,处分期内取消受处分学生评优、奖助学金申请、学生代表选举、学生干部任职等资格。
第二节 学生违纪处分的从重与从轻
第九条 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处分形式的处理。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组织调查前,能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三)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或证人进行言语威胁、实行打击报复的;
(二)在违纪处分期间又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
(三)曾因相同或相似原因受过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接受违纪调查或拒不参加听证的;
(五)违纪行为当事人抗拒或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与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酗酒行为者,按照《西安欧亚学院禁止学生饮酒管理规定》处理;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者,包庇及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持有、携带、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以各种方式骚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以各种方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买卖烟草制品或在非吸烟区吸烟(含电子烟)者,按照《西安欧亚学院控烟管理规定》处理;
(四)未经许可,在校内私自摆摊设点,影响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骗取赞助或有关活动经费、在校园内擅自募捐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严重违反学校门禁制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不得侵犯他人或集体财物,违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或集体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及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公共设施、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帮助他人窝赃者、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学生举止行为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予以登记,并进行年检。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对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违反公寓住宿、卫生、门禁、安全等管理要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晚归。所有校内住宿的学生必须于23:00前返回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视为晚归。学期内晚归累计3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9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宿。非走读学生无特殊原因未办理离校备案手续、节假日未登记离校去向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登记手续擅自离校在校外过夜者,视为夜不归宿。学期内夜不归宿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未提前办理离校手续,且无正当理由在23:00至次日6:00离校的,按夜不归宿处理;
(三)宿舍卫生不合格。学期内宿舍卫生检查1次不合格,给予宿舍成员口头警告;学期内累计2次卫生检查不合格,给予宿舍成员通报批评;学期内累计3次卫生检查不合格,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学期内累计4次及以上卫生检查不合格,给予宿舍成员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或违反《西安欧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不遵守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中或在提交的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购买、出售或者组织买卖、由他人代写、替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考试、班会、政治学习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二)顶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勤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上课迟到或早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各类考试、考场纪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责令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作弊行为。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与他人或多人答卷答案雷同的;
3. 组织、煽动或者积极参加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联络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者,或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等评选和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转租学生证、一卡通或其他证卡、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盗用、冒用一卡通、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因诚信缺失行为对个人或组织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不服从管理,不配合检查,发生起哄闹事、辱骂他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处分部门及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行使处分权: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发展处或教务处会议研究提出拟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发展处或教务处会议研究提出拟处分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或青年社区会议审查决定,并向学生发展处或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治安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后勤集团安保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涉及宿舍管理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后勤集团生活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当事学生所在分院或青年社区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条 处分学生必须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依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第三十一条 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调查》,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
(二)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政治面貌、学号、分院班级等),调查人向学生告知调查结论、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调查》移送和保存。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维持处分意见不变,但应当及时答复理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违纪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决定单位、决定时间;
(六)其它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使用统一格式,盖章生效。记过及以下处分使用分院或青年社区印章,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使用西安欧亚学院印章。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和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签批处分决定书。分管校领导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由学生所在分院或青年社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如遇以下情况,应通过相应方式送达:
(一)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最多不得超过15日),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送达后,未在10日内提出申诉或提出申诉后维持原处理的,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注销学籍。
第五节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处分期限到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及青年社区对其表现情况写出考察意见,按期解除处分。
已列入当年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其处分期限自给予处分之日起,毕业前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及青年社区对其表现情况写出考察意见,表现良好的,即期解除。
第四十条 处分解除后,恢复当事人被取消的各类资格,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节 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诉程序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编号:ZD/XS-097-2021.9.7)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