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三部委联合下发2000年第9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财政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就读于西安欧亚学院的所有外籍留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西安欧亚学院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
第四条 职责与权限。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是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我校来华留学生的发展目标和实施策略,不断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提高来华留学生层次。负责来华留学生招生宣传、资格审查、录取和入学手续的办理。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教学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院系做好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来华留学生的政治管理、安全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负责来华留学生签证事务办理及咨询。财务处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做好来华留学生相关经费的使用安排和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学历教育的教学和统一管理学历生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录取
(一)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招生与录取工作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具体招生管理措施,并参照《西安欧亚学院外国学生招生简章》予以执行,同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参照西安欧亚学院统招中国学生录取标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会同教务处、二级学院协商同意,报教务处、二级学院备案。
第七条 留学生签证证件管理以及其它涉外管理(学生奖惩、思想教育、出入境管理、涉外事件、住宿、学生活动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参照《西安欧亚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
(二)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的各项收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标准,报学校批准执行,设置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毕业管理
(一)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按照其是否满足毕业标准来确定其能否顺利毕业。完全符合要求的,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本科生的毕业证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按照国家的规定到上级相应部门领取,学位证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其证书编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按照国家专门规定的编排标准确定,并报相应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二)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结业颁发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生的管理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其他各类奖学金学生或受资助学生按照具体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来自境外友好院校长短期项目的学历或非学历留学生,具体安排与管理参照具体协议或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